為消除違法建設帶來的安全隱患,打造干凈、整潔、有序的城市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長春市城鄉規劃條例》《長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違法建設專項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市區范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通告。
二、對下列違法建設依法進行專項整治:
(一)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二)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廣告、牌匾等障礙物;
(三)建設占壓地下燃氣、供熱、供水等市政公用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四)在房屋頂面上加層建房、搭棚;
(五)超過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六)挖建地下室;
(七)拆改房屋承重墻、剪力墻、梁、柱、樓板、基礎結構等。
三、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行為,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停止建設、限期自行拆除;對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并對違法建設部分依法拆除。
四、對整治范圍內的違法建筑,經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認定為必須拆除的,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自行拆除;在規定期限內不自行拆除的,將依法予以拆除。
五、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違法建設處置決定及其執行情況告知不動產登記機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部門以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予以配合。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攬違法建筑的項目設計或者施工。
六、拆除的違法建筑依法不予補償安置。
七、妨礙、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由市城管局、市規自局、市房管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及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長春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