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科技創新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已起草完畢,現面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請將意見及建議于2021年10月24日前反饋至長春市司法局立法處(青年路6399號)或傳送至郵箱ccsfjlfc@sina.com。
《長春市科技創新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2021年9月2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科技第一生產力、創新第一動力、人才第一資源的作用,加快建設區域創新中心,支撐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堅持科技創新在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發展的戰略支撐,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完善科技創新體系和科技創新治理體系,營造良好創新生態,催生發展新動能,推動科技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
第四條 本市設立科技創新委員會,組織領導科技創新工作,提出科技創新戰略規劃建議、研究科技創新政策、確定科技創新重大事項、推進科技創新重點工作等。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創新工作的領導,貫徹落實促進科技創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將科技創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規劃;將科技創新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縣(市)區科技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科技創新相關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科技創新工作。
第七條 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科技服務機構以及協會、學會、商會、聯盟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在創新鏈相關環節的作用,積極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促進科技創新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科技創新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科技創新空間布局,集聚創新資源,支持長春新區建設創新驅動發展引領區;支持長春國家高新區和凈月國家高新區建設長春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支持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建設東北亞區域經濟合作引領區;推進北湖科技城建設;加快構建“環吉大雙創”生態圈;完善長春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體系建設,加快各類開發區向現代創新型產業園區轉型;推動創新型縣(市、區)建設。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布局產業鏈,推動產業基礎高級化、產業鏈現代化,做優做強汽車、裝備制造等優勢產業,發展壯大生物醫藥、航空航天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布局生命健康、下一代信息網絡等未來產業,打造創新產業集群,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加強農業與科技融合,推動落實“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加強黑土地保護與利用,優先發展現代種業,建立健全農業科技創新和推廣體系,形成推進農業科技創新的長效機制,加快農業科技現代化進程。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安全保障協調工作機制,加強科技安全制度建設,強化重點產業供應鏈安全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領域重大風險,提高科技安全治理水平。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條例的執行情況。
第二章 研究開發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社會組織以及科技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自由探索未知科學問題,加強重大科學問題研究特別是原創性、顛覆性創新,完善共性基礎技術供給體系。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重點高等院校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和世界一流學科,支持重點科研院所建設國際一流科研機構,優化學科和研發布局,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科技創新策源地。
鼓勵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建立健全學科協同和多學科交叉融合發展的機制,支持跨校跨院整合提升優勢特色學科,促進科教協同、教研相長、產教融合。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自然科學基金或聯合基金,為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提供支持。
支持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設立基金、捐贈等方式投入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建設科技創新基地、科技基礎設施和新型基礎設施等。
落地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實驗室、重大科技裝置等科技創新平臺,優先列入重點項目建設計劃,在用地保障、配套設施、財政資金、人才引進、成果轉化等方面給予支持,保障科技創新平臺的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優化科技創新資源配置,建設科研實驗基地。
鼓勵設置綜合性科研實驗服務單位,為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和科技人員提供科技實驗服務。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科技創新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合作建立投資主體多元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管理機制現代化、用人機制靈活的新型研發機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支持新型研發機構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和技術服務,在建設運營、建設用地、研究開發、項目申報、人才引進、職稱評審、投融資服務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以及科技人員,支持人工智能、集成電路、光電信息、生物醫藥、新材料、數字經濟、新能源、現代農業等關鍵領域核心技術,組織開展科技攻關。
第二十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以及科研人員,以產業發展和企業技術創新需求為導向,開展科技攻關。完善科技攻關項目的組織、形成機制和管理方式,推行“揭榜掛帥”機制。
對于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項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指令性計劃或者指導性計劃等方式,組織科技攻關。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財政部門應當改革完善財政科技研發經費管理,擴大科研人員經費使用自主權,簡化科研經費預算編制,推行科研經費負面清單、包干制等,改進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以結果管理為導向的科技項目管理體制,通過部門間監督檢查結果互認等方式避免對科技創新活動的行政干擾,健全科技項目立項、執行、驗收等制度,按照下列要求,對科技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一)精簡科技項目申報要求,整合管理環節,對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已有的材料,不得要求申報人重復提供;
(二)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項目和實施周期在三年內的項目,以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以抽查方式實施過程檢查;
(三)合并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委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進行綜合評價驗收。
審計部門依法開展科技項目審計工作,加強各級審計部門之間的溝通,采取審計結果互認等方式避免重復審計。
科技項目的立項、驗收情況和過程檢查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但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等不宜公開的項目除外。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三條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建立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優化科技成果轉化流程,加強科技成果轉化隊伍建設,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二十四條 利用市財政資金設立的應用類科技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科技項目任務書中明確項目承擔者的科技成果轉化的權利和義務、轉化期限、項目主管部門可以許可他人實施的條件和程序等事項。
項目承擔者在約定轉化期限內未實施轉化且無正當理由的,項目主管部門可以按照約定將該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在科技公共服務平臺上發布,并許可他人實施。
第二十五條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但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議定價的,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公示。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所獲得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投入力度;支持企業承接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的科技成果并實施轉化。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分配機制,依法實行產權激勵。
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的凈收入,以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對完成和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或者團隊進行獎勵。單位對職務技術成果轉移收益分配依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 國有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績效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額基數。
允許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在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盈利后,連續三至五年每年提取當年不高于百分之三十的轉化利潤,用于獎勵核心研發人員、團隊成員及有重大貢獻的科技管理人員。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府、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社會組織、投融資機構等共同參與的多元評價體系,健全科技成果評價機制,建立以成果創新水平、轉化應用績效、對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貢獻為核心的評價導向。探索和運用分類評價方法。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和個人投資建設各類概念驗證中心,為實驗階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技術概念驗證、商業化開發等服務。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技成果轉化載體建設,支持綜合性和專業性中試基地建設,為科技成果實現工業化、商品化、規模化提供投產前試驗或者試生產服務;支持建設科技成果轉化示范基地和園區,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產業化。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技成果轉化所需的應用場景建設,支持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商業模式在本市測試、試用、應用,并依法提供其所需的數據開發、基礎設施、技術驗證環境、檢測標準、示范應用等服務,為其在本市落地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和其他社會力量創辦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評估、技術經紀、技術轉移、技術交易等科技服務機構。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建立健全服務支撐體系,完善技術產權交易市場服務功能。
支持綜合性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建設,建立應用型科技成果庫和企業技術需求庫,完善財政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的信息收儲、公開發布、及時更新、科學評價、價值評估等制度,為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提供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配套服務。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技術市場發展,保障技術交易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優化技術市場分類布局、提升技術交易市場服務功能和發展水平、推動技術市場服務機構市場化專業化發展、發展壯大技術市場人才隊伍、創新技術市場服務模式、規范技術市場服務和管理,促進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
第三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發展軍民兩用技術,建立軍用與民用科技資源的銜接、協調與共享機制,促進軍用與民用科技的互通交流和技術雙向轉移,實現資源整合和有效利用。
第四章 企業技術創新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突出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
第三十八條 鼓勵企業單獨或者聯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申報本市科技計劃項目;對具有明確市場應用前景的科技計劃項目,科技行政部門應當優先立項。對優秀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給予后補助支持。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或者聯合建立科技創新基地、研發機構、新型研發機構、技術創新聯盟,在技術攻關、成果轉化、平臺建設、人才培養、標準制定等方面形成創新合力。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培育、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培育和發展核心技術突出、集成創新能力強的創新型領軍企業。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創新創業,完善科技創新型企業全生命周期的孵化體系,推動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區等創新載體建設。
完善以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可持續性發展為導向的評價體系,對運行成效突出的孵化載體給予補助支持,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第四十二條 鼓勵企業建立研究開發準備金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企業研究開發經費給予財政補貼,引導企業有計劃、持續地增加研究開發投入。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及其他科技創新活動的,通過提供研發資金補助、實施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落實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科研儀器設備加速折舊、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給予支持。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國有企業的研發投入、技術創新能力建設、技術創新成效及知識產權產出等納入經營業績考核,企業當年研究開發投入可以在經營業績考核中視同利潤,引導和督促國有企業進行科技創新。企業支付的技術開發費用按實際發生額一次或者分次計入成本費用。市屬國有企業應當提高企業科技成果吸納、技術儲備和創新能力。
第五章 科技人才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尊重科技人才成長規律,推進人才強市戰略實施,制定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健全科技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等機制。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符合人才成長規律長期穩定的青年科技人才支持和培養機制,設立青年科技人才支持專項,對符合條件的青年科技人才開展的科技創新活動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優秀科技企業家隊伍建設,打造一支領軍科技企業家隊伍;建設一支平臺型科技企業家隊伍;發展一支“專精特新”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獨角獸”企業等科技企業家隊伍;培育一支發展潛力較大的青年科技企業家隊伍,發揮科技企業家在科技創新中的引領主導作用。
第四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對學科專業實行動態調整,推動與產業需求相適應的人才培養機制,建立健全創新創業教育課程、實踐平臺和校外實踐教育基地,加強創新創業實訓和培訓。
第四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職業技術教育的發展,支持職業院校和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與企業合作共建實習實踐基地,支持職業院校教師和企業技術人才雙向交流,創新企業人才培養模式;支持企業開展職工在崗教育培訓,建立首席技師制度,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勞模和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職工創新工作室、青創先鋒工作室等。
第五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場化的人才發現和引進機制,吸引各類科技人才向本市集聚。
鼓勵和支持企業、研究開發機構、產業園區等建立院士工作站(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高端人才聚集平臺。
支持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和領軍人才團隊來本市創新創業。
建立外籍人才專項引進機制,實施更為便捷的外籍人才簽證制度和外籍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
第五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科技人才在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間合理流動。鼓勵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設置一定比例的創新型崗位、流動崗位,吸引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技人才兼職。鼓勵、支持科技人才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或者離崗創辦企業。
第五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科技創新人才評價機制,發揮政府、企業、專業性社會組織、行業協會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貢獻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賦予用人單位更大的人才評價權,探索建立民營機構科技人才職稱自主評聘制度。
第五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才榮譽表彰制度,對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才給予物質和精神激勵。鼓勵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建立實施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收入分配機制。鼓勵企業對科技創新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才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實施股權激勵和分紅激勵。
第五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科技人才在居住、落戶、出入境、社會保障、配偶安置、住房、醫療健康、子女就學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和服務。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設科技人才大數據平臺,構建全市統一、線上線下相結合的一站式智能化人才綜合服務平臺,推進人力資源服務產業發展。
第五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科技研發團隊、項目組設立科技助理,專職為科技創新人才團隊提供服務,其工資可從政府資助項目資金中列支。
第五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科技特派員制度,拓寬科技特派員服務領域。
第五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技術經紀(理)人制度,加強技術經紀(理)人隊伍建設,為技術轉移供需各方提供服務。
第五十八條 科技人才應當弘揚愛國、創新、求實、奉獻、協同、育人的科學家精神,堅守工匠精神,在各類科技活動中應當遵守學術和倫理規范,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在科技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得參加、支持迷信活動。
第六章 科技金融
第五十九條 本市加強投融資服務體系建設,通過政府引導、市場培育等方式,建立以股權融資與債權融資為主渠道,覆蓋科技創新全周期的多層次融資體系。
鼓勵金融機構、金融科技企業以金融科技手段,創新科技金融產品和服務,探索完善互聯網+普惠科技金融創新模式,有效提升金融服務科技創新企業能力。
第六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引導推動科技創新基金體系建設。通過政府引導、市場培育等方式,鼓勵境內外各類資本和投資機構建立覆蓋種子期投資、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的基金體系,引導社會資本投入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領域的創新創業項目。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國有資本創新管理制度,參與創業投資,推動發展混合所有制創業投資基金,鼓勵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企業建立跟投機制。
第六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天使投資基金投入,運用階段參股、投資保障和風險補償等政策,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天使投資領域。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天使投資機構登記備案綠色通道,提高市場準入、資金募集便利化程度。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對國有天使投資和創業投資機構的考核、激勵、約束機制,拓展股權轉讓渠道,強化對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支持。
第六十二條 鼓勵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專門的組織、風險控制和激勵考核體系,設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專營機構,開展信用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履約保證保險貸款、投貸聯動試點等融資業務。鼓勵商業銀行結合科技企業特點,依法開展外部投貸聯動業務。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開展企業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業務。
第六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建立科技貸款風險財政有限補償制度以及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機制等方式,充分發揮現有政策性擔保資金的作用,扶持擔保機構為企業的科技創新活動提供擔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融資擔保公司和科技小額貸款公司開發支持科技創新的產品和服務,對面向科技型小微企業發放小額貸款、提供融資擔保等業務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后補助。
鼓勵融資擔保機構為科技型企業提供增信服務,通過融資擔保、再擔保等方式,降低企業融資門檻。鼓勵法院為開展科技擔保業務的機構,給予前置保全。
第六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保險機構依法為開展科技創新的企業開展科技保險業務,創新產品和服務,為科技企業在產品研發、生產、銷售各環節以及數據安全、知識產權保護、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等方面提供保障,建立科技企業保險理賠快速通道。
對開發科技保險新產品的保險機構、投保的科技企業,給予后補助支持。
第六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技企業多層次資本市場扶持制度,建立科技企業上市后備庫,加強分類指導,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在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掛牌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掛牌、發行債券、并購重組、再融資等活動,支持企業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形成的底層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安排補助、補貼。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支持區域股權交易市場設立科技創新專板,鼓勵開展科技創新的中小企業發行可轉債。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證券、保險、信托等交易所在長春設立分支機構。
第六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建立科技金融服務中心等服務機構或者平臺,利用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為科技企業提供線上化、智能化、批量化投融資對接等服務。
市科技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金融工作部門與金融機構,通過科技金融服務平臺,建立科技創新政策及信息溝通機制,定期發布科技企業及高新技術項目情況,提供適應科技企業需求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
第七章 科技創新環境
第六十七條 健全激發創新意識、保障創新環境、鼓勵創新思想和行為的制度體系。在全社會積極營造鼓勵大膽創新、勇于創新、包容創新的良好氛圍,堅持用創新文化激發創新精神、推動創新實踐、激勵創新事業。
第六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支持本行政區域內創新主體按照“一主六雙”高質量發展戰略布局,加強與省內其他市、縣(市)區科技創新合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支持本行政區域內創新主體按照東北振興和哈長城市群等國家戰略的布局部署,加強與相鄰區域創新合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建立區域對口合作機制,打造天津(津)、長春(長)、杭州(杭)跨區域一體化發展協同創新共同體,推進津長杭全方位、全方面對口合作,與京津冀、長三角兩大國家戰略布局協同發展。
鼓勵支持與國內創新能力較強的區域或者城市建立產業技術創新融通合作關系,聯合實施科技攻關項目,加速創新要素流動。
第六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方位、多層次、多渠道面向東北亞的科技創新區域與國際合作體系,支持科技創新主體融入“一帶一路”全球創新網絡,建設東北亞國際區域科技創新中心。
支持建設中俄、中白、中烏、中韓、中日等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平臺。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單獨或者聯合在境外建立科技研究開發機構、離岸創新中心和技術合作平臺,利用國外科技創新資源,開展科技創新國際交流合作。
第七十條 市、縣(市)區科技行政部門負責編制科技創新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科技創新用地需求優先予以保障,并統籌保障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以及其他配套設施用地。
第七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創新產品、服務納入政府采購目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
對具有自主科技創新產品首次投向市場,經評價能夠滿足政府采購需求的,應當首購。
政府采購的產品尚待研究開發的,采購人應當運用招標方式確定企業、高等學校或者科技研發機構進行研發,產品研發合格后按約定開展采購。
推行科技創新公共服務購買制度,按照科技創新管理需要和市場化原則,向企業、高等學校、科技研發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購買科技創新服務項目。
鼓勵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高端智庫、咨詢機構參與科技創新決策咨詢。
第七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財政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其原始記錄證明項目承擔單位和科技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經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該項目可以結題。該項目承擔單位和個人繼續申請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不受影響。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加強對原始記錄的管理,指導、督促科技人員規范、及時、準確做好科技研究開發、試驗等科技研發記錄,確保原始記錄客觀、真實、完整。
第七十四條 本市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推進科技創新過程中,作出的決策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吉林省和本市有關規定,且勤勉盡責、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本市有關單位和個人承擔探索性強、不確定性高的科技計劃項目,未能形成預期科技成果,但已嚴格履行科研項目合同,未違反誠信要求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第七十五條 政府設立的天使投資機構、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履行了民主決策程序、監督管理職責、信息公示義務及合理注意義務的,即視為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第七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知識產權戰略,鼓勵支持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打造知識產權強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機構建設。
推動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單位或者個人依法組建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鼓勵和支持第三方機構托管、運營知識產權。
建立健全和完善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評估評價制度,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引進或者政府投資的與知識產權相關的重大建設項目、重點引進項目、核心技術轉讓等事項,應當進行知識產權評估評價。
建立境外知識產權保護協助機制和知識產權糾紛預警防范機制,提升企業和其他組織知識產權境外布局和境外維權能力。
第七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學普及發展規劃,提升科普服務能力,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加強科普設施建設,提高科普基礎設施覆蓋率。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社會團體和非盈利組織等建設專業科普場館。加強部門、行業共建特色科普示范基地。加強青少年科普教育。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針對青少年組織開展創新基礎知識學習,加強創新思維培養,強化創新方法訓練,加大創新實踐力度,不斷提高青少年創新能力水平。
第七十八條 本市推動構建科技倫理治理體系,建立倫理風險評估和倫理審查機制。涉及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能等前沿領域,或者對社會、生態環境具有潛在威脅的,應當進行倫理審查。
第七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建立科技創新誠信管理制度,制定誠信管理辦法,建立誠信檔案。
對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科技人員在科研中的失信行為進行處理,根據處理決定,納入誠信檔案。
科研誠信檔案作為科技人員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稱、授予科技獎項、承擔科技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十一條 市、縣(市)區科技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科技創新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長春市科技進步條例》和《長春市技術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