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已起草完畢,現面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和建議,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30日,意見收集截止時間為2025年10月26日。意見和建議可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郵箱sfjzqyj2023@163.com,或郵寄到長春市司法局立法處(長春市青年路6399號,郵編:130062)。
長春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根據《長春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是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不可移動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的改造、歷史建筑的維護等相關設計方案的指導、審查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工業遺產的摸排、申報、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文化遺產的申報、檢查評估、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林業和園林主管部門負責古樹名木的資源調查、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交通、水務、民政、財政、商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工作。
第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明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主管部門;
(二)保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金需求;
(三)推進保護對象的保護、修繕、活化利用與環境改善;
(四)建立健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日常巡查管理機制;
(五)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普法宣傳;
(六)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策引導、資金資助、簡化手續等方式,促進對保護對象的活化利用。
鼓勵采取收購、產權置換等方式對非國有歷史建筑進行保護利用。
第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市區范圍內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主管部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主管部門以及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等編制。
第六條 在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同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主管部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主管部門意見。
在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主管部門批準,并征求同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主管部門意見。
第七條 審批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告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日。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審批機關應當在公示期滿后及時舉行聽證。
第八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老城及歷史文化街區內城市更新重點地區、重要地段風貌管控,嚴格控制建設強度,嚴格管理超大體量公共建筑、超高層建筑。
第九條 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構)筑物,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認定為歷史建筑。
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本轄區內歷史建筑的普查工作,將所有符合條件的建(構)筑物列入歷史建筑推薦名錄,并確定為預先保護對象。單位和個人發現具有保護價值的建(構)筑物,可以向所在區人民政府推薦。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建筑推薦名錄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主管部門匯總。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對歷史建筑推薦名錄進行評審,征求公眾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核查歷史建筑的權屬及其使用情況,保護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調整。
第十一條 轉讓、出租歷史建筑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保護及修繕義務,轉讓人、出租人應當將保護修繕要求告知受讓人、承租人。
第十二條 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歷史建筑數字化管理系統并進行動態更新。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本轄區內歷史建筑的數字化信息采集和測繪建檔,發生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改變結構或使用性質等情況時應當及時更新,并將檔案資料報送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市區范圍內歷史建筑的保護圖則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主管部門、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主管部門等編制。
縣(市)范圍內歷史建筑的保護圖則由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十四條 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主管部門批準,并征求同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轄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日常巡查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巡查方案對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建筑開展巡查,并加大對易發多發安全問題的要害點位和重點區域的巡查頻次。
鼓勵采用視頻監控、遙感監測、無人機等現代信息技術和工具進行巡查。
第十六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巡查內容應當包括:
(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的歷史風貌格局和整體環境,保護標志牌以及保護范圍內建筑的有關情況;
(二)歷史建筑的使用管理、保護標志牌、建筑安全、歷史風貌、格局結構等情況。
第十七條 巡查人員在巡查中發現違法行為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依法查處或者告知有關部門查處,并做好記錄。
第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