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已起草完畢,現面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和建議,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30日,意見收集截止時間為2025年9月18日。意見和建議可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郵箱ccsfjlfc@sina.com,或郵寄到長春市司法局立法處(長春市青年路6399號,郵編:130062)。
長春市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 護
第三章 服 務
第四章 促 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知識產權強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三條 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優化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的領導,將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依法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等保護與促進的具體工作。
版權部門依法承擔版權保護與促進的具體工作。
農業農村、林業和園林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植物新品種保護與促進的具體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金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有關工作。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部門統稱為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多方參與的知識產權治理體系,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協作,促進治理資源整合與效能提升,增強全社會保護與促進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
鼓勵新聞媒體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生物醫藥大健康產業園、長春智能光谷產業園、北湖創新產業園、長春芯光產業園等各類產業園區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知識產權轉移轉化和運營模式等方面進行探索創新,先行先試,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業科技、智能網聯汽車、光電信息、生物醫藥、文化旅游等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政策。
第八條 加強與其他城市在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領域的交流協作,推進專家智庫、數據信息、服務機構等資源共享,推動區域知識產權案件線索移送、協同調查取證、協助執行等工作機制有效銜接。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依法開展知識產權國際交流合作。
第二章 保護
第九條 本市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構建權界清晰、分工合理、責權一致、運轉高效的保護機制。
第十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構發揮專業技術支撐作用,開展專利快速預審、快速確權、快速維權、知識產權協同保護以及專利導航等工作。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加強對知識產權侵權集中領域和易發風險區域的監管,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知識產權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推進調解、行政裁決、仲裁以及訴訟等糾紛解決途徑有效銜接,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第十三條 加強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機制建設,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
知識產權糾紛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裁決前,可以根據當事人意愿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裁決。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案件處理信息通報制度。
第十六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選聘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為調查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案件或者進行電子數據取證提供技術支持。
技術調查官可以從事下列技術調查工作:
(一)對技術事實的爭議焦點以及調查范圍、順序、方法等提出建議;
(二)參與調查取證、勘驗;
(三)參與詢問、口頭審理;
(四)提出技術調查意見;
(五)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技術調查官對涉案信息負有保密義務,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公開投訴、舉報的方式和渠道,依法處理投訴、舉報。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發展現狀、趨勢和競爭態勢的監測、研究,為有關產業和企業及時提供預警和引導服務。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推行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支持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監測相關知識產權發展態勢,預防知識產權糾紛的發生。
第十九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重點產業和新興產業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防控能力建設,發布海外知識產權重點信息。
市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加強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長春分中心建設,及時提供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防控與糾紛應對指導服務。
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指導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加強知識產權鑒定專業化、規范化建設,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專業技術支撐。
鼓勵依法設立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對涉及知識產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
第二十一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應當通過宣傳培訓、規范引導、創新試點、案例警示等方式,推動經營主體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鼓勵經營主體通過明確管理規則、采取技術措施、簽訂保密協議、開展風險排查和教育培訓等方式保護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知識產權保護智能化建設,探索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保護知識產權。
第三章 服務
第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加強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建設,為社會公眾提供知識產權政策指引、檢索查詢、價值評估、風險分析、供需對接等公共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制度,提供知識產權法律事務咨詢、糾紛解決方案和調解等公共服務。
第二十五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為大數據、人工智能和基因技術等新領域新業態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咨詢和指導。
第二十六條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以及產業聯盟等組織強化自律管理,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自律公約,提供宣傳培訓、人才培養、信息咨詢、糾紛調解等服務。
第二十七條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應當誠實守信,依法開展知識產權代理、運營、評估、咨詢等服務活動,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向社會提供知識產權公益性服務。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培育、引導和監管。
第二十八條 展會主辦方、承辦方應當依法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配合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宣傳,提供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和相關技術咨詢。
第二十九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內部監管機制,提供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渠道。
第三十條 大型文化、體育活動的主辦方、承辦方,應當依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遵守官方標志、奧林匹克標志和特殊標志保護的有關規定,規范活動中的知識產權使用行為。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加強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培育復合型、應用型、國際化知識產權人才。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聯合企業、服務機構建立知識產權人才培訓基地,開展知識產權普及教育。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仲裁機構加強知識產權糾紛仲裁業務的專業化建設,為當事人提供專業、優質、高效的仲裁服務。
第三十三條 鼓勵公證機構創新公證服務方式,優化服務知識產權保護的公證流程,依托電子簽名、數據加密等技術為申請人提供遠程公證服務。
第四章 促進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激勵保障機制,綜合運用財政、金融、產業、稅收、科技、人才等政策,促進和支持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與本地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相關活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申請專項資金的,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市重點產業集群發展需求開展專利導航服務,推動專利導航成果應用和共享,推進關鍵技術、原創性技術以及引領性技術的知識產權前瞻性布局,提升產業競爭力。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引導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創新主體加強專利導航成果的運用,促進高價值專利的形成與產業化,培育具有核心技術和規模化應用前景的高價值專利。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自行或者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圍繞核心技術研發、創新資源配置優化等領域開展專利導航,提高決策精準度和科學性。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探索知識產權轉化模式,完善知識產權轉移轉化平臺建設,為創新主體的知識產權轉化提供便利措施,對獲批專利密集型產品、地理標志商標、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馳名商標、中華品牌商標博覽會金獎等情況給予支持,鼓勵高質量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
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轉化運用服務,盤活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創新主體的存量專利。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創新主體組建產業知識產權聯盟,開展公平、高效的專利交叉許可合作,實現技術共享與風險防范。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著作權人依法進行版權登記,鼓勵作品創作、傳播與數字化利用,促進影視、文化創意、軟件等領域的版權交易與產業轉化。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推廣汽車、電影、冰雪、消夏、森林等具有長春文化特色的作品。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商標品牌建設,培育知名商標品牌。
鼓勵和支持經營主體注冊國內外商標,制定符合自身發展特點的商標品牌戰略,提升商標品牌影響力。
鼓勵和支持產業集聚區、旅游區、特色街區等發揮商標品牌的引領作用,打造區域品牌。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理標志保護與運用,鼓勵長春大米、雙陽梅花鹿、公主嶺玉米等品牌加強宣傳推廣,推動地理標志與特色產業發展、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傳承以及鄉村振興融合,提升地理標志品牌影響力和產品競爭力。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領域知識產權布局,扶持植物新品種培育,支持生物育種、智慧農業、綠色種植等領域的技術創新。推動育種創新成果轉化為植物新品種權并推廣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
第四十二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在中醫藥、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民間文藝等領域的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對歷史文化元素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為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版權登記、地理標志申請等提供指導和咨詢服務。
鼓勵和支持利用歷史文化元素開發文創產品,打造知名品牌。
第四十三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探索數據知識產權轉化機制,推動數據知識產權的交易、許可、質押融資等多元化轉化運用。
鼓勵數據處理者對依法獲取、經過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實用價值和智力成果屬性的數據集合,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權益登記,獲得數據相關知識產權登記證書。
第四十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標準建設,鼓勵和支持知識產權權利人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轉化為標準,實現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的有效融合。
第四十五條 鼓勵各類產業園區、孵化器為擁有知識產權的創業者提供政策、金融、管理、法律、市場推廣和培訓等服務。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人才的引進、培養、評價、激勵機制。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設立知識產權管理崗位,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機制。
第四十七條 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完善知識產權人才考核評價機制,將在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中的業績成果作為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崗位聘用的重要條件。
第四十八條 轉讓、許可使用知識產權取得的收入,以及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交易等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第四十九條 鼓勵依法設立知識產權基金,推動社會資本參與知識產權運用轉化項目的投資、融資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創新知識產權金融服務模式,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保險、風險投資、證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務,健全融資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長春市司法局 初審:何浩 復審:陳玥 終審:譚大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