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長春市立法專家庫成員名單和
《長春市立法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長司函〔2025〕1號
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推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發揮各領域專家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現將遴選后的長春市立法專家庫成員名單和《長春市立法專家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參照執行。
附件:1.長春市立法專家庫成員名單
2.長春市立法專家庫管理辦法
長春市司法局
2025年2月11日
附件1
長春市立法專家庫成員名單
(排名順序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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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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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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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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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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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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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黨委書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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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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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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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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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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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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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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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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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喜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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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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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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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貴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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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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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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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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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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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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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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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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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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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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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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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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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鵬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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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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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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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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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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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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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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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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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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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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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學法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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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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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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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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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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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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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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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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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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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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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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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雅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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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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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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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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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廳立法一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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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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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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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廳立法二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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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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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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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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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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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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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長春市司法局立法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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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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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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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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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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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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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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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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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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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安縣委農安縣人民政府督查辦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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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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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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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宇中人律師事務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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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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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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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長春)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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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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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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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長春)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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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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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書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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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長春)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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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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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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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華商(長春)律師事務所政府法務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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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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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崑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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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衡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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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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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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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宇中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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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長春市立法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發揮專門人才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作用,進一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立法專家庫的建立、管理和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立法專家(以下簡稱專家), 是指為政府立法工作提供意見、建議及相關專業知識的教學、科研人員和實務工作者。
本辦法所稱立法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是指根據政府立法工作的需求,按照專業門類健全、知識結構合理、人員數量適度的原則建立的專家庫。
? 第四條 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專家的遴選、入庫、出庫、聯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專家庫成員以法律專家為主,合理吸收部分生態文明、城鄉建設與管理、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領域的教學、 科研人員和實務工作者。
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
(二)具有專業技術領域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十年及以上地方立法、政府法治工作經驗并在其工作領域享有較高聲望。
(三)具有參與相關立法咨詢活動的時間和精力,熱心參與政府立法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無不良信用記錄或違紀違法等情況。
第六條 ?遴選專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司法行政機關發布遴選公告,明確遴選條件、程序、報名方式等內容;
(二)可以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向市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推薦人選,也可由本人向市司法行政機關自薦,單位及本人對推薦、自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候選人進行評選,擬定專家人選名單;
(三)公示擬入選專家名單,在市司法行政機關網站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如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于公示期內向市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司法行政機關公布專家名單。
第七條 ?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市司法行政機關根據立法工作需要和專家開展工作的情況適時調整專家庫專家。
第八條 ?專家庫專家每屆聘期三年,期滿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連續聘任。專家庫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司法行政機關核實可以調整專家出庫:
(一)本人提出請辭的;
(二)專家因工作調動、身體狀況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的;
(三)接受邀請后無故不完成政府立法咨詢活動兩次以上,或被使用單位投訴兩次以上(含兩次)的;
(四)有違法違紀或者損害政府形象行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立法專家的。
第九條 下列事項市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使用單位可以邀請專家參加:
(一)對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的編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三)參與政府立法活動中涉及重大、疑難、意見分歧較大問題的研究、討論;
(四)參與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評估、清理等工作;
(五)參與政府立法活動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的調研、起草、審查等;
(六)參與政府立法課題研究、授課、評審;
(七)參與政府立法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條 ?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參與政府立法有關的工作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受邀參加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獨立提出觀點和意見;
(四)獲得相應的工作報酬。
第十一條 ?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研究市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使用單位提出的立法咨詢事項,闡明觀點、理由和依據,及時回復書面意見;
(二)遵守立法工作制度和保密要求,未經市司法行政機關、有關使用單位同意,不得向外披露立法工作中尚未確定和公開的信息;
(三)不得以立法專家的名義從事與政府立法工作無關的活動;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義務。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對專家在參與政府立法工作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建議或者研究成果等,應當充分研究和吸收。
第十三條 市司法行政機關和有關使用單位邀請專家庫專家參與立法工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報酬。
專家庫專家參與政府立法工作的報酬,可以參照市人大常委會邀請專家參與地方性法規立法活動的有關標準,根據專家實際工作時間、工作量和工作難易程度,結合實際予以列支。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