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清理政府規章的要求,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市政府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修改2部政府規章,廢止1部政府規章。
一、對《長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第七條修改為“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指揮調度和監督檢查工作,區城市管理執法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氣象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違反氣球施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四)市人民政府決定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三)刪去第二十五條。
(四)對條款序號進行相應修改。
二、對《長春市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理活動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廢止《長春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暫行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